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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4日借款人:金某,与我单位签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由底某虎某于某三人担保,约定期限一年,于2008年1月23日到期,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按我单位有关规定由经办责任人归还借款后再行起诉法院,后经法院调解,由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提出贷款已归还,已解除担保义务,法院停止执行,通知当事人重审,请问原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金融 2009-11-05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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