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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监狱的工作人员,在2001年的减刑工作中,由于工作职责所在,填写了一名罪犯(系领导的关系犯)的减刑材料,2002年由于这名罪犯在监狱外犯罪(当时该罪犯还未出狱),检察院认为我在填写材料时弄虚作假,犯了徇私舞弊减刑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也被法院判了免于刑事处罚。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由于该犯是从其他监狱调过来的,减刑的依据是他在其他监狱带过来的成绩,在填写减刑材料时,也是根据他的成绩和个人总结及其他人的证实来写的,而且在上报该犯的材料后,由于该犯的减刑间隔期不够,被监狱的减刑假释委员会确实为不呈报减刑,后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监狱狱政科的个别人私自把我当时填写的减刑材料抄写了一份,送到安顺中级法院,致使该犯得到减刑二年。

?? 我想请问各位专家,像我这种情况,能否够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还有就是现在我想申诉,不知道能有多大的把握,如有必要,我也可以请个代理。费用大概多少?谢谢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被监狱的减刑假释委员会确实为不呈报减刑,能否够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费用大概多少?

诉讼 2019-05-15 2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减刑假释程序规定,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13年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一半也就是7年,所以最多可以减刑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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