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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朋友碰到这样一个案件,因为打架伤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朋友已

经负担了刑事责任。至于民事方面,法院也已经审理终结,判处朋友给予对方一

定的经济补偿,但是我的朋友及妻子都不愿意支付。不过因为他们有房产,用的

妻子的名字。如果法院终究,可能采取什么措施?对妻子会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事情比较棘手,望尽快回复,先谢谢了!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判处朋友给予对方一

定的经济补偿,对妻子会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刑事辩护 2019-05-30 20: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打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轻伤案件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寄生性的特点,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它必须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刑事审判的审限较短,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完全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但可根据该规定的精神,结合刑事审判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等。  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后,不得变更诉讼请求。在开庭前固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是民事审判中的一大特点,应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是损害赔偿,且被告人极少提出反诉,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已基本确定,原告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也不必担心因提出的数额过大而缴纳不起诉讼费的问题,因此固定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便于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赔偿的数额,有利于进行庭审上的调解工作。  第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提起诉讼时,应一并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应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提起公诉,至少都有
    三、四个月的时间,请求赔偿的证据都是现有的,原告人不存在提起诉讼后再去收集证据的问题,只要将已有的证据加于整理就可以连同诉状一起提交。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在送达诉状时一并送达给被告人,让被告人提前质证,缩短庭审质证时间,提交庭审效率。  第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对法医鉴定,价格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提出,但该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除外。被害人对自己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害,比其他人更应予以关心。因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得知鉴定结论后,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不得待到审判阶段才提出,到了审判阶段提出,可以说是对自己合法权利保护的漠视。

  • 1、罪犯已经服刑的,只是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即使罪犯已经被判刑或已经服刑期满的,仍然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仍应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  
    2、对于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对方受伤的,应该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主要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伤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不能履行判决,赔偿伤者损失的,伤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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