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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有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请问: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双方是否均需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背书或直接交付的转让才有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有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是否均需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背书或直接交付的转让才有效?

合同纠纷 2019-03-12 1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比例有两个百分点非常重要:
    1)一个是股份51%,这是个绝对控制的百分点。因为股东会所有决定,必须一半以上通过才有效,其中有些要求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分红),有些要求100%通过(如股权转让)。
    所以,只要掌握了51%就掌握了控制权。
    2)第二个是33%,这是个绝对否定的百分点。上面说了,重要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股权)同意,而33%是个否定的临界点。
  • 公司注册股东可以是一家人。
    补充:公司注册流程
    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注册,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 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表机构开展和联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的、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司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所有活动负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加以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代表机构是总公司设立的非直接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
    代表机构的职能是调查研究,搜集情况,为总公司提供驻在地有关保险方面的信息,起到总公司与驻在地的沟通、联络作用。总公司一般是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代表机构,由代表机构摸情况,打基础,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同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但这两个机构的性质不同。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应依法注册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
    而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的经营活动,取得登记证,不能直接开展保险业务,其规模要比分支机构小。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
    虽然代表机构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但是其活动与保险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总体上把握代表机构的设立情况,以便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管。  我国的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代表机构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目的是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掌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同时这种批准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向境外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时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一般来说是上市公司在某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1、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2、中国因为证券交易所并非公司而是一个政府机构,因此是不能上市的。只有经过转型,使其成为股份制公司时,才有上市的资格。
    经过上市,证券交易所可以直接融资,并得以发展。
    同时成为了上市公司也使得证券交易所的各种举动受到社会和民众的监督。而中国在这个方向上的路途还非常遥远。制度的不兼容是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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