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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八年前,向公司出资成为股东并享受股东的一切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享受分红、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等),但是最近公司以没有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当时是董事长的个人行为为理由,取消了我的股东资格,我应该怎么办?

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公司确认我的股权,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公司确认我的股权,有什么法律依据?

综合法律 2019-05-10 15: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设立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章程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但可以对《公司法》中规定可以由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进行变通规定;
    2、股东转让股份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可以协商确定股份价格,而不必按出资原价转让;
    3、章程的该项约定有效!
    4、可在公司成立后按股东认缴新的出资处理,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
  • 股权排在债权后面。公司倒闭清算时要先给员工赔偿部分之后,是债权人的债务,接下来是股权持有人,股权还分优先和普通。所以如果公司倒闭,还有钱清算赔偿的话,股权持有者排位比较后。
  •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
    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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