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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私人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控股人和法人代表,8年前我司业务员与深圳一个货运公司有业务往来,当时我司业务员赚取了7万块的利润,该货运公司将这7万块的利润转帐到我私人帐号,去年该货运公司的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而牵连到我,今年4月份我司注册地的公安局说我法人代表涉嫌受贿罪并立案,要挟本人交出7万块的利润,另外还要我缴纳取保候审费5万元,如果不交齐这两个款项就拘留我。公安局可以滥用拘留权没有哪个部门监管吗?

本人逼于没办法,只好交出十几万块给公安局并多次向公安局申诉,公安局经过几个月的调查还是没有结果,估计检察院认为此案件不属于受贿罪范围。公安局收了我这十几万块钱并已经立了案,他们说我不是涉嫌受贿罪就是漏税罪(当年我公司财务没有做这个7万块的帐),期间还多次拿走我司账本去查账,一定要搞出一些问题来没收我的钱。本人认为公安局的这种恶劣行为很可怕。

请问:

公安局所谓的涉嫌受贿罪这种立案行为是否合理或违法?

如果立错案,我是否有权控告公安局和要求索赔?应该向哪个部门控告?我是一个私人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控股人和法人代表,另外还要我缴纳取保候审费5万元,是否合理或违法?

刑事辩护 2019-05-14 0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
    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 你好!所谓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就你介绍的情况,你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关键在于该客户给付你的佣金到底按规定是应该由公司所有还是说可以直接由你们所有。如果是按照公司章程应该由公司所有,则你们就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如果不是,则不构成该罪。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职务侵占25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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