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公司说我矿工超过七天工资不给了,但是我看合同上写的是,当月累计超过七天,视为自动解除合同而且当月的工资为违约金全部扣除。我是10月份不干的,而且10月份干了三天。9月份是满勤。我认为,是10月份的工资不给了,当作违约金,但我9月份一直干了一个月,9月份的工资应该给我,对吗?我有合同,人证。都有。如果要是劳动仲裁,会是什么结果。是10月份的工资不给了,对吗?如果要是劳动仲裁

仲裁 2019-02-03 1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如果当事人确无交纳能力,法院可中止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如果有经济能力交纳而拒不履行,并且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法院可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按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减少收入的话,对于对方的请求支付误工费用的,可以拒绝。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劳动合同仲裁,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与经济仲裁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通常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仲裁当事人既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是仲裁协议中的人。
      仲裁当事人主要有三种类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明文件。这类证明文件有两类。一是发生委员或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及文件。一是请求的法律法规文件。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的性质提供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如质量检验报告、化验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博尔塔拉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