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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其他 2023-01-12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
    1、一般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3、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法定类型有:
    1、一般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3、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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