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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7月21号进公司,12月6号补签了劳动合同,后因拖欠工资,我们一起去告公司了,要求7月21号-12月6号之间没签劳动合同赔双倍工资。但是劳动局仲裁不支持。结果是:双方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7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止。本委认为,无论双方签订该劳动合同日期为申请人入职之时还是2012年12月6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1日起,即使签订的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亦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追认,在此情况下,对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现在想去法院起诉,对双倍工资请求胜算的概率大吗?后因拖欠工资,对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对双倍工资请求胜算的概率大吗?

劳动纠纷 2019-01-18 0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没给员工买社会保险,也没签劳动合同申诉到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注意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签到簿、经手的票据、胸签、同事会餐合影、工资条、证人证词等等等。
    同时,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们在这里工作不到一年的话,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或者其它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合同签定日以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之日(实际工作日)为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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