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农村的老房子,没有房产证和购房合同,那我可不可以写赠与合同 ?

房产纠纷 2019-02-09 15: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房子办房产证方法: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只归一方,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只归一方,则是夫妻个人财产。
  • 房产您可以继承,房产属于您的,如果拆迁,您有权得到补偿。相关法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
    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 房屋对于每个普通家庭都是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赠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其中不乏有房产赠与。因赠与不同于买卖,房屋可能因赠与人撤销而被赠与人收回。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那种情况下房产赠与合同的撤销是不行的,下面一一为大家介绍。
    一、房产赠与合同的特征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房屋赠与合同具备以下特征:
    1、无偿性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无需受赠人支付对价。但赠与也可以附义务若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诺成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规定表明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即成立否则无撤销赠与可言。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无需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全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