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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某统招本科高校的在校大四学生,去年9月份一开始就在当地的一个事业单位实习,实习前经过领导组成的初复试考核,考核通过了确定实习身份,单位领导给予次年四月份转为试用期(四月到7月三月刚好毕业,拿到毕业证书签合同)但在次年一月份单位又举办了一次考核未通过,之后领导以没有毕业,没有确定劳务关系为由不予以进入之前约定好的试用期,该单位一直都知道本人为未毕业的在校生,但是允许本人在获得毕业证书后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只是从去年9月到今年7月都以实习期身份工作,现已签署就业协议,单位人事处一再强调公章只是借本人盖章拿回回校换补贴的费用不做其他任何用途。问:1、该单位对于实习期试用期的安排是否合理有无违规,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如有欺骗如何解决。2、就业协议上的公章是否有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考核通过了确定实习身份,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9-06-12 1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天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规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公务员的试用期是一年签订无限期合同,事业单位签订三年的正式合同,到期续签。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提供了伪造的文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可以基于其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具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对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劳动者应当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
    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劳动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需要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
  • 要看具体是什么欺诈行为。员工证书作假,构成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五)款规定解除合同。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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