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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男女双方都是二婚,女方带去一个男孩,没领结婚证,男方现在在外地打工,和同事起了点矛盾,一时想不开跳楼自杀了,男方的父母扣下孩子不让女方见了,男方父母把女方送回娘家了,几天后女方想孩子回家,被男方家属一顿暴打,请问这是应该怎么解决?

受伤的有女方和女方父亲,已经报警处理了,准备做法医鉴定了(男方父亲打电话威胁女方,没录下来), 我现在想问的是现在这种情况,是把挨打的事处理好再起诉要孩子,还是这件事和起诉要孩子一起进行,关于要孩子该怎么要?用什么名义起诉要孩子,请问孩子一直是男方养着的,如果女方把孩子要回来了,那这两年来养孩子的钱,到时候该怎么样办,女方要给男方多少?没领结婚证,还是这件事和起诉要孩子一起进行,用什么名义起诉要孩子,如果女方把孩子要回来了

离婚 2019-05-16 0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能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保护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则。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变更都应该考虑这一基本原则,只要是对子女有利的,就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也就是说,由谁抚养子女好就由谁来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正是秉承了这一基本原则和精神
  • 同居关系的财产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的很明确: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通常情况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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