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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当时生我时,由于计划生育,将姐姐过继给无儿女的大伯,做养女,但姐姐还是与我和父母一直生活在一起,我想问下大伯和姐姐的收养事实是否成立?法院是不是仅仅看户口本的关系判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否?

离婚 2019-01-02 11: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
    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
    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 收养需要有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证明,拿证明,还有你和孩子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派出所即可以办理迁移户口证明。根据《收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户籍迁移。
    首先向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到收养证后,再到派出所申报收养子女落户。
  • 收养关系类型: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
    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
    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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