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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家基本情况是1988年建造的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宅基地上有6个人,分别是我、父母、爷爷奶奶、姑姑的名字,宅基地占地面积为122.6平米,人均20.1平米。

房子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是我爸,我姑姑户口于1991年迁走了,房子造的时候全部是我父母出资,爷爷奶奶、姑姑都未出资出力,2008年房子拆迁了,拆迁合同上写的被安置人是我爸爸和我,拆迁的房子赔偿分为:宅基地1350元/平米+房子造价,然后再买安置房,我家拆迁的老房子当是是造了2层楼。现在拆迁安置的房子于2012年拿到了手了,与开发商的销售合同都已签好字了,房子也住进去了。

我姑姑最近来闹房子的事,说他也有份,我们本想用宅基地补偿价与她沟通了结,但她认为要按照安置房子的现价计算他的份额价值,现在我们办房产证需要宅基地上有名字的人都签字的,我爷爷于2011年去世了。

现在又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我姑姑宅基地上的名字份额是按照宅基地赔偿价1350元计算,还是按照房子现价?(拆迁房子土地使用人产权人都是我爸爸)

2、我姑姑的份额是20.1平米还是按照我们造了2层楼按照40.2计算?

3、我爷爷与奶奶过世后,姑姑是否有权继承他们的份额,如可继承是按何种方式继承?(拆迁安置房产权人是我爸爸)

4、与我姑姑协商不成,我们可否主动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5、我们拆迁是2008年,我姑姑当时就知道,这个时间上是否有个时效性,过期是几年?(拆迁房子土地使用人产权人都是我爸爸)(拆迁安置房产权人是我爸爸)我们可否主动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诉讼 2019-05-27 14: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何分配产权份额?举个例子:如是父母的房产过户给你们的,父母没有给你们约定份额,产权出现的分配份额,属于不合理的。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如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的,首先进行析产。
    其中一半产权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产权做为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第一,婚后的按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按揭的,房屋的价值部分,要剪掉房子的按揭部分。剩余的部分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财产原则上平分,也就是说房产的价值部分有你两个平分。
    但你妻子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方。
    第三,你妻子属于有过错方,有过错方会少分该房产的,也就是说你占的份额会超过一半。
    第四,离婚与否不以财产是否达成一致为基础,如果达不成一致,法院会依法判决,你妻子与他人同居,已经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判决离婚。
  • 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未登记一方可以主张要回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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