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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现在想拿走,但每年要交500元的档案保管费。离职日起。合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1-13 1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离职员工档案是否可以一直放在原单位,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有人事权的单位可以暂时保管离职人员的档案;辞职后暂无接收单位的,也可将其档案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存放。
    民企和外资企业等没有人事权的单位不能保管档案。用人单位在当事人离职后没有继续保留档案的义务,个人没有保管档案的权限。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 档案保管费由公司缴纳。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档案保管费由公司负责缴纳,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 人事档案存档费不交会有以下后果:寄存人事档案的档案馆有权拒绝你的存档请求、不予办理职称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事档案交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可以自动转职称,在党团关系上进行管理等。
    法律依据:《档案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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