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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混凝土公司工作,工作中出现象了纠纷,想辞工,公司不给,我以旷工三天为由,但公司说:旷工扣我的工资扣到完为止,这样合理吗?我和公司定的不劳动合同,是承包合同,这样存在劳动关系吗?还有公司没有帮我买社会保险。工作中出现象了纠纷,公司不给,这样合理吗?我和公司定的不劳动合同,这样存在劳动关系吗?

合同纠纷 2019-01-31 18: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所以说被罚款是合法的!
  • 劳动法没有规定旷工一天扣几天工资。  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如何扣发工资,法律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计划经济时期,国企曾经有扣一罚一的做法,扣一天工资,另行处罚一天工资。
    劳动制度改革之后,一些用人单位加大了对旷工的处罚力度,就有了旷一扣三。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是有争议的,一些人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旷工只是应当扣当天工资,可另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一些人认为可以在扣当天工资基础上予以经济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经济处罚有效。
    我的观点是旷工扣当天工资,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
  • 通过正常手续离职,也就是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可以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公司恶意扣除员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 如果遭到公司克扣工资,员工的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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