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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款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确认了已还本金,利息。延续了借款。变更了出借人,由法人变更为自然人,增加了担保人,此续签合同可替代原合同吗?原借款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确认了已还本金,变更了出借人,由法人变更为自然人,此续签合同可替代原合同吗?

合同纠纷 2019-02-10 19: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的变更对担保合同的影响。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之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8条、19条
  • 否需要担保人,主要是取决于合同的种类跟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般来说,如借贷合同等双方履约时间分离的双务合同,这类型的合同中,债权人为了其债权的实现是要求提供担保的;而如劳动合同等则视招聘方而定,现在法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求担保的,但招聘方是银行这类单位则是例外。
  • 不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担保人的。比如学校等公益单位,和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未成年人等,就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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