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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死亡过户的问题,我父亲死了好久,一直没有过户,我母亲还在,现在去过户需要什么证明?我母亲去公证处说还需要我父亲兄弟姐妹一起来,这需要吗?我记得以前都是亲人一起不就是可以去办过户手续吧?母子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和赠与协议,然后公证,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开我父亲的死亡证明吗?以前销户了。现在去过户需要什么证明?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开我父亲的死亡证明吗?

房产纠纷 2019-01-13 1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其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遗产继承公证的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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