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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媳妇结婚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事风风光光的娶家的当村长和邻居都在,我事农村的,我男没有说离婚,她要在和别人结婚领证,我要事告她重婚可以吗?没有孩子,结婚也就一年吧,她不给我要孩子,但是我男方没有说离婚呀,我去村上开个证明当天邻居和村长都在,在就是她不给我要孩子,在就是别人和她说什么她就信,那她事属于什么?

离婚 2019-01-04 13: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婚外情中重婚及其效力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出现重婚的、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结婚的、有禁止结婚的病情出现未治愈仍结婚的以及近亲属结婚的,都是属于无效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婚姻法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家庭暴力及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2、婚外情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重婚的,或者是明知他人是有配偶的,还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过错方有过错而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多分。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过错。包括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行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婚外情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婚外情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婚外情的重婚行为与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却有相关的规范,重婚的婚姻无效,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了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婚外情行为带来的其他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遗弃婴儿等其他的情形或者法律后果时,需要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法律禁止重婚的行为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重婚行为的,该婚姻无效,与他人同居的,属于过错的行为,可以要求少分财产,而对于婚外情中的一夜情、嫖娼等情形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可以夫妻之间协商,签订忠诚协议等。
  •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婚姻法中重婚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作为与重婚行为并列的独立行为单列。重婚为无效婚姻。重婚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重婚导致的离婚诉讼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值得解决和重视。  
    1、重婚虽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它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伤害了配偶的感情,符合离婚感情确以破裂的标准,但重婚也不必然导致婚姻解体。只有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离婚后,重婚行为的效力如何确认。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效婚姻有法定四种情形,对于后三种情况,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容易理解,但是对重婚行为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却不易理解,法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能否理解为合法婚姻解体是重婚行为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3、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重婚行为是否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公诉?新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公诉,既然重婚是犯罪行为就应当移送。重婚罪当事人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如果离婚诉讼当事人不自诉,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公诉。  
    4、宣告婚姻无效或以重婚为由提起离婚者应该包括重婚者本人。新婚姻法规定,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并没有将此种权力特别授予无过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就此类行为提出离婚请求,这表明即使是犯罪的人与他人重婚或者有过错的人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也可以自身存在的犯罪行为或者过错行为为由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显然立法者更注重由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造成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客观事实,而不将限制主观上有罪错的当事人提出离婚作为对其的惩罚措施。  
    5、当事人只以重婚为由诉讼离婚,不提出申请确认重婚行为无效,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依职权应对重婚行为作出无效的确认。新婚姻法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是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重婚行为经宣告无效至始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以重婚为由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确认重婚无效,人民法院是否以职权主动对重婚行为的效力作出确认,法条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婚姻而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必要组成要件,就如现今社会所倡导的和谐,如要和谐必定要家庭和谐,只有家庭和谐才能保证国家和谐,社会和谐。因此,更应该改善重婚诉讼的制度,使之更完善。
  • 在认定重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
    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 当事人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两位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
    当事人双方可以和他人再次办理结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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