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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哪些财产可以保全

其他 2023-01-17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1)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2)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如下:
    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相应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2、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这是由于诉前财产保全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相应的损失;
    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难以断定,一旦采取的保全措施错误,则相应的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人民法院作出相应裁定的时间要求较严格。
    5、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为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如果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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