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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经济适用房,还能再买经济适用房吗?

房屋买卖 2023-01-18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经济适用房还可以买房,但在额外买房之前应当退还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再次购买其他住房的,政府应当收回已购经济适用房产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居住经济适用房时一般不可以额外买房,在额外买房之前应当退还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再次购买其他住房的,政府应当收回已购经济适用房产权。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五年后,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需要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的差价,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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