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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小学生无罪,骗未成年少女奸淫无人受理。向派出所投案,做了妇检,鉴定认定,双方笔录事实清楚。派出所把社会青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学生认定是男女朋友关系,不予立案,城区公安分局复议维护原决定。请律师辩驳各有关部门不理,四处投诉无门。我女儿(2003年3月1日出生)与社会青年林某(22岁)认识,成为男女朋友,相识之后,在2016年4月9日、4月13日、5月5日、6月8日及8月12日发生了性关系。8月12日我四处寻找不到女儿,电话也无法联系,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要求寻找女儿。2016年8月13日晚九时许,在林某家找到我女儿。2016年8月14日我所在派出所认为是刑事案件,把我女儿送市人民医院检查、鉴定;并把案件移交发案地派出所(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中区派出所)。该所对我女儿进行了询问,并到汕尾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我女儿进行再次检查及鉴定。派出所对男方林某也进行了侦查,对发生两性关系事实确认。据此我本人要求立案侦查。派出所认为不是立案范围,经我要求报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2016年9月21日,该局发给了汕城公不立字[2016]0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201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对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我委托汕尾市善言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7日向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2016年10月13日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汕城分刑复字[2016]001号维持原决定书。2016年9月28日善言律师事务所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并在10月8日向汕尾市公安局要求复议。2016年10月13日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刑终字[2016]001号决定终止刑事复核程序。2016年11月6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汕区检控申复字[2016]1号,该行为不涉嫌犯罪的批复。现在我这个父亲监护不到位,投诉无门,望社会热心人士为我主持公道,谢谢!不予立案,据此我本人要求立案侦查。2016年9月28日善言律师事务所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刑事立案监督申请

综合法律 2019-05-21 02: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认定是否应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等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因此 ,犯本罪,要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的审查,主动交代自已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罚 ;有条件的,可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予以辩护。
  • 派出所立案,应将立案通知送达受害人或者报案人,而不是送给双方。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应在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不立案通知送达报案人,如果报案人不报的,可以在七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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