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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3年11月份以工资收入为发小做担保,从小额信贷公司贷款10万元,当时的期限是3个月。至2014年2月份借款人没能还清贷款,小额信贷公司让我又续签6个月。至2014年11月,借款人清还本息后,还剩余6万多元。以后,借款人因做垫付工程一直没领到钱款,所以没有再清还。从2014年11月至今,贷款公司以找不到借款人为由,多次说让担保人还款来我工作单位闹,甚至尾随我,还有一次打侮辱性语言的横幅在我单位门口来闹。说本金利息现在一共13万多,如果我做担保人的一次性还清6万多本金以后就不再闹了,不然就会起诉,而且要到我妻子单位在闹,直至我连本息还清。我的工资一月3千元,以前办理了房款按揭,现在一直在还,我一时又没法凑足6万多元。请问我能通过法律途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期待哪位律师帮我指点迷津!谢谢!贷款公司以找不到借款人为由,多次说让担保人还款来我工作单位闹,请问我能通过法律途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债权债务 2019-06-03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
    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没有写明利息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法院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
  •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实际案情作出判断,并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 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 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 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
    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 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 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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