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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门面转让是剩余租期内使用权转让,那么转租是不是也转让了使用权呢?门面转让可不可以理解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將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转租是

房产纠纷 2019-01-10 1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门面转租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首先先要征得房主的同意。
    2、转租合同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
    3、水电费和物业费用在签合同前要提前结清。
    4、房子的破损情况都要写在合同内容上。
    5、押金问题要写清楚。
    6、要写清租赁物的名称、用途、地点、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以及租赁物的维修 等问题。
    7、其它要备注的注意事项写清楚。
  • 根据规定,公房使用权转让当然要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因为这种转让是对公房承租权的转让,也就是对租赁合同的权利(占有、使用等权利)和义务(支付租金等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出租人(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同意,否则无效。但这种同意并不一定要求立即办理更名手续。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已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1、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租赁权变更过户手续;  这种情况表明出租人事后对公房租赁权转让进行了追认,因此也是有效的。  
    2、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  这种情况表明出租人虽然没有明确同意,但可以认为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权已转让,并以收租金的方式予以认可。上面的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但李某已实际入住,而且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租金,所以应当认为是得到出租人同意的,因而转让有效。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应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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