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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一名翻斗车司机,半夜装碎石盖网子的时候摔下来了,左鹰嘴骨粉碎性骨折,在家休息了七个月才勉强工作。我们这边所有开货车都是不签合同,没有工资单也没有工作服的。住院期间老板写了份书面协议,证明是给他工作的时候受伤并承担一切经济费用。住院期间老板支付了住院费,出院后治疗费用及工作一周的工资都不作数更不谈误工费了,老板不愿意再拿一分钱。说是我自己不注意安全才摔下来的,说我要承担多半的责任。我要法律哪款哪条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呢?住院期间老板支付了住院费,出院后治疗费用及工作一周的工资都不作数更不谈误工费了,我要法律哪款哪条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呢?

综合法律 2019-01-29 11: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车祸后,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则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若用人单位未发工资,则存在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让单位出具误工损失证明,写清楚误工时间、扣发工资数额,盖章,还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交纳社保证明;工资达到应纳税额的提交完税凭证。

  •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工伤没有误工费的补偿,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 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参加工伤保险时提交的合同数算;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实际工资的,按仲裁裁决数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劳动仲裁,裁决按实际工资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所以,计算实际工资,应当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或者是职工利益受到侵害之日前12个月的工资总收入的平均数。
    如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工资总数除以相应月份数的平均工资。所以,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应当主动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工资数的证据,例如:公司同事的证人证言、对公司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录像资料、下次发工资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证据是决定赔偿数额多少的关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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