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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广州工地工作三年(领月薪)今年四月双脚刺痛入院治疗二次,出院后回家治疗三个月。(药费没报销,回家三个月没工资)。重返工地工作四十天后又出现双脚刺痛,老板的意思不给我在广州住院,给我一万元就炒鱿鱼。这样是否合法,我的工作环境每天都是走路的,是否算是工伤。请各位帮忙。

其他 2012-09-26 0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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