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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有没有权力查封或拍卖只有网签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3-02 0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由法院拍卖所得的房产应如何办理手续:  
    1、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4、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有房产证后买卖合同一般就用不上了,但建议还是保存吧。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般的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证明您的房产证存在的合法性,因为物权关系的存在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是债权关系。
    先有买卖合同,后有房产过户。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证明产权合法性。
    房屋买卖合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明,是索赔的依据。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看不出来这个作用的,但是出事的时候就有了。
    比如说您买房之后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或者您卖房的时候购房者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发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合同就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 房屋拍卖的基本程序:
    在拍卖前,会查封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接下来,就是真正进入拍卖环节了。
    1、第1次拍卖(拍卖不动产,会在拍卖的十五日前进行公告)
    ⑴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的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房屋竞买的,可以不预交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会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但不能够低于评估价或者是市价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的五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日要到场。
    ⑶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的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
    2、第2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竞买人的较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次进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2次拍卖仍未成功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
    4、变卖
    第三次拍卖未成功且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是依法不能够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日起的七日内发出变卖的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来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
    5、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销售或是抵债以后,不动产自拍卖销售或是抵债裁定送达购买者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法院出具裁定书,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核心去办理产权的过户。
  • 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是:先查封房产,然后委托司法机构评估,再由拍卖公司对外发布公告,进行拍卖。拍卖成功后,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房产归拍得者所有。拍卖款由拍卖公司转给法院账户。
    如果你以拍卖的形式购买法院拍卖的房产,拍卖款应当交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将拍卖款转给法院后,法院会对拍卖款进行分配。至于是第一查封人,还是第二查封人,都与你无关。你可以持法院的裁定书,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用管什么查封人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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