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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经营范围进行企业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不正当竞争 2023-02-02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虚假宣传一般指的是经营者出于为自身或为其他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扩大竞争优势等目的,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对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最终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超出经营范围进行企业宣传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超出经营范围,但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对于企业虚假宣传的行为人,可以向工商管理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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