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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我的养父,2012年经公证无偿将房屋赠与给我。在公证书下来的同时,我养父反悔。随后我起诉法院,在法院达成的调解书,房屋于2012年11月过户到我名下,调解书中,要求我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但没有给我账号,导致我没有办法给养父赡养费,时隔2年后,也就是2014年我养父起诉法院执行局,要求我支付赡养费7200元(2012-2014年),随后我将现金交付法院执行局。但是始终要不到养父账号,又过了两年(这期间我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其赡养费多次,不收,有视频和证人作为佐证证明我给养父赡养费,他不接受)又事隔2年2016年12月养父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其房产,其理由是我没有尽赡养义务,当天法官让他撤诉,并且当天我从法官手中要得养父的账号,随后我按月支付赡养费(也就是2016年12月开始至今),2年后也就是2018年,养父再次起诉法院 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产,其理由是我拿到卡号后没有补之前的赡养费(2015-2016年给我卡号之前的赡养费)以此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请问这个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其中第二条,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撤回已经过了户的房产吗?谢谢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产,以此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撤回已经过了户的房产吗?

合同纠纷 2019-06-11 22: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上讲,赡养父母是子女反哺回报尽孝道的体现,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代代相传的应该承担的责任。
  • 以下就是赡养父母的相关回答。
    1、《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你父亲不属于此类人,他的生活困难是因为自己的恶习引起,你给钱反而是纵容了他的恶习,对社会也是不利的,他告上法庭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你父亲不属于本保护人之列。
    3、你的行为无论在法律上或是道德上都没有什么错,如果父亲来了给他卖点衣物、吃食,和他吃吃饭、谈谈心,争取让他戒赌。 最后说一下,你是一个孝子,但愿不要害了你父亲,你要是真的爱他,现在把钱存起来或投资,等到父亲将来老了或不再是因为赌博而需要你时,你有能力帮到他,这才是真正的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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