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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三家人)因盖房子私自取用公家(村属)池塘里面的土(几年前),最近同村村民的两个孩子因捕鱼不慎掉入水中(该池塘)溺水死亡,私自取用公家池塘几年来都无人问管,公家也没有派人管理,该池塘前几年因干旱且也不是很深,但取过土后变的有点深大概三四米深的一个方形深坑距受害人家一二十米,现在池塘里面有很多水。受害人家属把我三家,村镇(五位)给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五十七万余元(二十年的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诉状中提到我三家因取土造成孩子溺水去世的直接原因,,村镇因管理不善造成间接原因。溺水死亡,受害人家属把我三家,给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五十七万余元(二十年的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 2019-05-20 0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以死者当地生活水平为基准。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既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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