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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患重疾致瘫,之前买有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中国人寿以种种借口拒赔,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我胜诉。这是一次明显的保险公司耍赖违背合同条款行为,确实给本人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如打官司费神费力,又没钱请律师,只有亲力亲为。车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等虽然提出诉讼请求,但都被法院驳回。我又不是很通法,但我认为若保险公司不予我补偿,怎么讲都不符合情理和法理。包庇和纵容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他们无理拒赔违背合同没有丝毫损失,而作为投保人的我,继续付出却也只能得我按合同应得的。这极不公平,因此请教律师先生,请为我指点一二。

保险纠纷 2019-01-09 1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以造成残疾为条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能机械地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作为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硬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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