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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家族一位18岁的女孩患癫痫病在一家医院治疗,医生一直给使用的是中药,半年过后,孩子出现高烧不退,后经检验查明是因为中药中的某种成分超量切长时间使用造成的溶血性贫血,增做过两次鉴定,都证明了因为这种药物的中毒导致溶血性贫血,又因为这种病引起肺部感染,虽经过几个月的抢救治疗,终没保住孩子的性命,孩子死亡后检察机关要求做尸检,时间已过去了一个多月,一直没音信,今天公安又上门要求死者母亲提供原来肇事医院给她们的所有病历,说是这次尸检要用,死者母亲不敢提供,担心肇事医院买通公安,在这件事上做手脚,因为前边肇事医院一直不承认他们有过错,现请教这次做尸检是不是需要原来的那些病历,该不该给公安提交,谢谢回复!孩子出现高烧不退,后经检验查明是因为中药中的某种成分超量切长时间使用造成的溶血性贫血,是不是需要原来的那些病历

综合法律 2019-05-14 07: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 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 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 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而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这样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清楚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疗机构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若药店人员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抢救过程也存在过错。你既可以要求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也可要求民事赔偿。
    1、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
    2、起诉时你必须有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证明,如病历、住院档案,小孩的死亡证明书等;
    3、医疗事故是被告医院举证的,要证明不是医疗事故,或小孩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医疗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可由医疗来申请;
    4、你目前必须尽快把医院的所有病历档案复制回来,以防医院进行对此进行变造、伪造;
    5、相关证据收集齐后,向医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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