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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2003年12月2日出生,三天后因护士给孩子洗澡后无保暖措施情况下在病房处理肚脐眼中风导致抽搐口吐白沫,之后转院保温箱治疗十六天出院回家奶粉喂养。四个月大时因孩子头抬不起来,坐不住,扁桃体发炎,其父谎称没钱不给孩子治疗。因此,与其父发生争执,从书柜上掉下来的书中夹着钱,他就是不想给孩子治疗。为此心寒带着四个月的孩子与其父分开了。其父在孩子转院治疗期间,屡次拔掉氧气管,堵塞出气孔。被一个抢救室的其他家长看到多次,其父的母亲也看到了。回到家中其父也有不良行为,对孩子不怀好心。后来带孩子去复查时,才知道孩子可能患了发育迟缓症。这十年来,其父不闻不问。中间有网络聊过一次,他说送去福利院,还说孩子不是他的。说孩子他没办法养,让其母自己看着办。其母屡次劝说,想协商共同抚养这个孩子,其父居然再也不理会。2015年的3月份,其母回西安去找其父,找到其父时,孩子不谈孩子的问题。居然还是说没办法养这个孩子,让送去福利院。其他的事情他没办法管,也管不了。

    请问律师老师,这种情况作为孩子的母亲,该怎么办好呢?

    一个人抚养孩子十年多,精疲力尽的,面对这样的孩子父亲很是无语。当初是因为他的行为才狠心分开的,也就将领取结婚证的证明信给烧了。当年的确寒心和气愤,现如今我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让其父那个丧心病的没良知的人能够明白,尽自己做父亲该负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律师老师给予我指点和建议,我不想盲目的行事,也不想找他闹事。想用法律的武器给予其父该有的惩罚和教育。还说孩子不是他的。想协商共同抚养这个孩子,还是说没办法养这个孩子

离婚 2019-05-31 1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在家出生的孩子的出生证明: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妇幼保健站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 夫妻离婚时可以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双方协商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可以由一方直接抚养。  孩子和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不会随父母离婚而终结。本来就是规定孩子由父母共同抚养。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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