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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打了,然后我鉴定的是轻伤,公安局也一直没立案,一个月之后对方也出现了一个轻伤,我想鉴定他的伤的具体时间,他的伤是肋骨。然后我鉴定的是轻伤,公安局也一直没立案,一个月之后对方也出现了一个轻伤,我想鉴定他的伤的具体时间

刑事辩护 2019-03-08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把人打成轻伤,应当从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方面为自己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区别在于
    (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三)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四)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五)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六)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七)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是否立案这种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1。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侦查,如以上各网友所述。2。如果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若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侦查,而此时则变为公诉案件。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按学理上来说,属于“公自交叉”型,亦即自诉人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侦查而变为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立案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属于“公诉转自诉”型,即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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