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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死亡,改变承租人的手续

房屋租赁 2023-02-05 1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户籍迁出的;
    3、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或属于家庭成员的;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
    5、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6、存在国家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法律分析: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办理条件,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所需材料:
    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 一是房屋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 。 二是房屋租赁期间,租赁 当事人死亡 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 房屋所有权 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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