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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四个人打了,当时为报警第二天又被他们打了,报警后因朋友的伤情一月后才能出鉴定报告,报告出后派出所只录第二天被打的经过,第一天他们结伙打人经过根本不做记录。做记录时身上什么也不许带,还搜身做记录是态度还相当不好,好像审犯人一样。朋友想咨询一下第一天被打一月后报警有效吗当时为报警第二天又被他们打了,报警后因朋友的伤情一月后才能出鉴定报告,咨询一下第一天被打一月后报警有效吗

刑事辩护 2019-02-13 1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 受到故意伤害或者殴打,受害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具体情节立案后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破案;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事实和真相,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打架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及时报警。【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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