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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爸爸去哪儿啦,我的手机上有一条短信是领奖方式,并未说明要先付4800元保险费,于是我登陆下,可是在退出网站时才提醒如需退出要赔偿2万元损失费,请问我一个未成年而且在不具体清楚,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坐牢承担刑事责任,既然如此他们为什么不把领奖方式写清楚,而且未成年禁止

刑事辩护 2019-01-08 0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且统一的定义。但从理论上人们普遍认同的是,刑事责任是一种“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上,实际也同样体现这一点。  简而言之,刑事责任是根据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因其所犯罪行为而应受追究的法律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处所依据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私法,而是依据我国最为严厉的刑法。因此,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存在着很大差别,不仅仅是程度上的区别,更有性质的差异。
    举个例子,一个人因为签了合同不履行,承担的仅是违约的民事责任,而一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承担的将可能是刑事责任。前者可能是赔偿,而后者则可能面临限制或失去人身自由的惩罚。
  •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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