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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果要求要分配财产,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2-07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有:
    1、必须都是金钱之债;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债权人参与分配要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
    3、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4、应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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