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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李镇言(病患的孩子)。详细原因,我父亲(李成华)常年患病,一直在该医院治疗,在昨天突发疾病,送到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之后,医生给予情况是现在父亲没有大碍,可以出院。我与母亲一起去重庆市精神院,医院的医生不接受本人父亲,说是怕有隐患要我们出证明,还要我们多住几天院,护士还直接把医保卡拿给我们,说自己负责去交费用。(在此中间,我们询问急救医院他们与精神院有过联系,明知病况已无大碍,还要我们多住院。)在此之前,母亲与该病院签过绿色家园,说一切后果由该医院承担。我们家属只需交生活费等,当时只有我母亲在场签字。我事后得知。医生的态度使我们气愤,我们作为平民也不知其中原因。母亲现在也换眼疾无能力去承担。奶奶也听闻此事,冠心病发作,在江北阳光医院休养,目前我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无还手之力。只希望有好心人给予解决此事的正确途径。重庆市渝中区精神院给予我们一个安心的说法解决事情。愿看到此信的人给予回复,不甚感激 。本人李镇言(病患的孩子)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重庆市渝中区精神院给予我们一个安心的说法解决事情。

妇女儿童权益 2019-05-30 1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过有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的鉴定书可以证明孩子是自己的,这种鉴定书受法律认可
  •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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