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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扬中市女员工产假时间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2-07 2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的产假具体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其中各省市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变通规定产假时间,但是各省市地区规定的产假时间不得短于98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各省市在此基础上也规定了额外享有的产假期间,广东省为60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具体产假天数还要结合职工所在省份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一般各省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都会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产假都会长于国家标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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