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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镇一店主在深夜二点左右捉住一名入室小偷,大约十五六岁,店主追问其家长电话并致电给其家长,约二十分钟后,其父母来到,要求带回小孩,店主不同意,要求其村干部来领回,其父母不同意,再过三十分钟,其父将小孩双手捆绑绑在店内货架旁自已先回家,店主父子陪小孩至早上七点未睡,店主开门做生意,逐将小该从室内迁至室外并写上姓名和村名等人来领回,直到早上九点多钟,店主才报警。请问是小孩父母非法拘禁还是店主?店主不同意,其父母不同意,请问是小孩父母非法拘禁还是店主?

离婚 2019-05-20 0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必然是刑事犯罪,犯罪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当然也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犯罪的主题是否成年,是否有其他的条件可以适用那些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
    另外还有一种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又积极赔偿的,可以判缓刑。
    目的正当,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也没有伤害到被拘禁的人。取得被拘禁人的谅解等等。
  • 入室盗窃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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