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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上周五被网络通缉,晚六点左右被警方带走,拘留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然后第二天被苏州警方带走,关在吴中区拘留所。网络通缉的罪名是“拖欠工程款60万”。事情的经过可能是我叔叔在甲公司任职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甲乙双方打官司,官司未打之前,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我叔叔60万资金。而后我叔叔不敢收下这笔资金,自行写了借条给乙公司。最后,甲乙双方官司结束,乙方败诉,在结算债务时,乙方指出剩余的工程款要减去60万。此60万当时给予我叔叔了。再后来,我叔叔就被自己的公司起诉“拖欠工程款60万”。问律师:此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责任?如果是刑事案件,该承担相应的什么刑事责任?感谢您的阅读。拘留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还是刑事责任?该承担相应的什么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9-05-27 1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 1,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
    2,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一个过程,自被抓捕之日起,当事人被叫做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叫做被告,直到判决有罪后判决生效,才能叫罪犯,如果判决无罪就会释放,这个过程始终是个追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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