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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为钢铁加工企业,设备运行以电力为主,13年入园时,出租方只在租赁协议中提供我方总用电量的40%,另需的60%的电力出租方口头承诺在14年6月份实现,但一推再推,后来我方拒交租金,对方书面承诺在16年3月份解决。

但在16年1月1日,出租方将园区卖给新业主,而电力需求问题至今仍未解决,新业主虽然在努力解决电力问题却未见开工,我方向对方表明电力扩容未解决前面交租金,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对方书面承诺在16年3月份解决。新业主虽然在努力解决电力问题却未见开工,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合同纠纷 2019-01-14 15: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指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提供租赁物的明确、具体的数量和应达到的要求,该条是确保承租人能获得符合要求的承租物的关键。
    (四)租赁物的用途。在合同中确定租赁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是确保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的财产不受损失的保证。
    (五)租赁期限。指提供租赁物当事人的义务的终止和承租人权利的终止,到期承租人应归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依《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随时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反之亦可。
  •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你好,设备租赁协议中需要写清楚当事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租赁机型机号,再加上工地,工程量,工程时间,工程款结算方式和计算方式,违约事项,违约解决方式,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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