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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委托一家货运公司把一批货物运往印度交到客户手中,当时单价15元/公斤,双方商谈结果是我方支付45元/公斤的费用,中途所有事项由对方负责,直至货物到达客户手中。结果对方之负责了运输,在清关过程中由于对方操作失误,把提货人写错了,导致港口货物无法清关提货,造成我方很大损失,出事后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方一直避而不见,总是在推卸责任,我方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法来解决此事?(注:当时没有签到任何合同,只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拨打电话记录)双方商谈结果是我方支付45元/公斤的费用,出事后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法来解决此事?

综合法律 2019-02-01 1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 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尽量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尤其在运输贵重货物与运输方式复杂的情形。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所签订运单内容应当尽量涵盖双方所约定的所有事项。
      为了有效约束托运人或承运人,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或运单要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对的充分参与。
    如果该合同或运单是由某一方提供,该方要合理提示对方其中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并让对方确认。承运人提供的运单,建议尽量由托运人填写。合同或运单如果是由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员工代表签订,一定要有合同当事人本人的签章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此外,应注意运单的效力劣于书面运输合同,如果同时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存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运单。
  • 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您可以提存货物,视为合同履行。也可以留置货物担保债权履行,但是合同约定不的柳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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