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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副校长虽有受贿行为但在立案前赃款全部退回应该怎样认定与处罚

刑事辩护 2019-02-16 0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5至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本条还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不能死抠受贿数额,必须根据受贿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正确的裁决。在确定是否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情况:
    (1)受贿主体情况!
    (2)受贿的手段;
    (3)受贿的次数;
    (4)受贿犯罪造成的后果;
    (5)受贿的对象;
    (6)受贿罪共犯中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
    (7)受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的表现等等。
  •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回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因此,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前主动退回的受贿金额,应将退回的金额从其受贿总金额中予以剔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前主动退回的受贿金额,不应从其受贿总金额中剔除。被告人陈某某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双规”前退回的受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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