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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未成年人,由于从小到大监护人不在身边缺乏管教。15岁恋爱到现在2年了。现在17岁怀孕六个月了。我们是自愿在一起!请问监护人和计生办能强行做主处理掉孩子吗?我是一名未成年人,由于从小到大监护人不在身边缺乏管教。请问监护人和计生办能强行做主处理掉孩子吗?

国家赔偿 2019-01-14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孩子当前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况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按照法院的判决被撤销监护权的一方,在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经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但是,如果原来的监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只要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构成强奸罪。  对于两个未成年人怀孕的,如果需要打胎的,关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需要双方及其监护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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