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家里比较有钱,前几天被人绑架,他们是黑社会的,手里都有枪和刀,他们让我看押一个同是被绑架的女孩,如果女孩跑了就会把活活肢解,我害怕了,于是就和另一个人一同看押女孩,女孩第一次、第二次逃跑被我拦下了,第三次女孩跳楼自杀了,现在我被绑匪放出来了,我想去报警,可是我对女孩的死负责吗?会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从轻处罚吗?可以不处罚吗?前几天被人绑架,可是我对女孩的死负责吗?会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从轻处罚吗?可以不处罚吗?

刑事辩护 2019-03-15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 非法拘禁必然是刑事犯罪,犯罪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当然也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犯罪的主题是否成年,是否有其他的条件可以适用那些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
    另外还有一种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又积极赔偿的,可以判缓刑。
    目的正当,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也没有伤害到被拘禁的人。取得被拘禁人的谅解等等。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神农架林区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