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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学在校门口打架把人给捅了,对方受轻伤,但是同学用的是我刀 我一个同学在校门口打架把人给捅了,对方受轻伤,但是同学用的是我刀,我刀放在宿舍,他说他要给打了,然后我把刀拿出来吹牛逼,然后就把刀放在枕头底下,然后我也不知道他拿刀,就走了,我用负法律责任吗,但是我其他舍友证明刀不是我给他的是他自己拿走的,打架我也没参与,对方要我同学赔10万,我同学叫我出1万,我用赔吗,说用的是我刀,就叫我出1万,我当时我也不知道,我其他同学能证明刀不是我给他的,是他自己拿走的,我用赔吗?对方受轻伤,我用负法律责任吗,打架我也没参与,我用赔吗

刑事辩护 2019-06-13 0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打人致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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