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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强奸15岁养女,现在检查院已经批捕,涉事地点有宾馆,家中,和车上。拘留期间家里的床单和车上的车垫已经被刑警队拿走检验,现在公安局又打电话要求家属把车辆开到公安局,说是检察院要提车。请问,检查 院有权扣押车辆吗?如果扣押车辆,那在家里发生的也有,也要把家封门吗?还有,检察院给车拍照是不是就可以了,必须扣押车辆吗?现在检查院已经批捕,院有权扣押车辆吗?如果扣押车辆,也要把家封门吗?必须扣押车辆吗?

交通事故 2019-02-04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 行政拘留属于违法行为,在管理上相对看守所要宽松。因此 ,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
    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 被告强奸罪最多可拘留多少37天。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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