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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援复!  一个朋友酒后被其他几人拉去洗脚,孰知为非正规服务。朋友点了一位女服务员(其他几人知道),出来后朋友借口喝多了上厕所溜了。后来,朋友走时告知同伴没有洗脚,同伴出来送行。6个多月后,其中一人因经济原因被抓,揭发朋友嫖娼。目前,有同伴付钱口述。警察是否因此到洗脚点抓卖淫团伙,找出小姐指认朋友?若再有小姐指认,是否能认定朋友嫖娼并处以具结悔过?感谢您的答复。其中一人因经济原因被抓,是否因此到洗脚点抓卖淫团伙,找出小姐指认朋友?是否能认定朋友嫖娼并处以具结悔过?

综合法律 2019-05-16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卖淫嫖娼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是行政拘留,非刑事拘留,会有治安处罚的档案,但是没有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
    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
  • 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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